1.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买二手房没有过户,个人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3.买卖二手房小心 卖主有经适房或遭限制

4.二手房买卖如果不成功中介费能不能退

5.二手房买卖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6.买二手房 延迟过户可避税省钱?风险太大了!

7.二手房交易时报低总价降低税费可行吗?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_二手房纠纷起诉中介有用吗

和普通的新房交易不一样的是,在进行二手房交易的时候,需要注意的地方是比较多的,包括产权的认定、费用的计算等等,以及合同的签订,它们都应该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合适的改良和调整,今天为大家举例介绍的就是关于二手房交易违约可能会导致的后果,以及常见的案例分析,由此我们可以对比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二手房交易是在合适合理范围以内再动手进行操作,由此才能够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一、卖方以出售房屋时未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依据现行法律,如果出售的房屋是共有财产,卖方在出卖时需经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同意;否则就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常有共有人以出售房屋时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或者追认为借口,要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当房屋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买方在买房时很难判断其所购房屋是一人或是共同共有。

律师观点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的,原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二)项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可见,我国法律已经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买方受让房屋时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对价并进行了登记,则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出发,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允许买方取得房屋的权。

二、买卖双方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房屋买卖合同,当房屋成交价格发生争议时,卖方要求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国家一直在以调控二手房交易税费的方式调控房价,尤其以增加卖方房屋交易税费为特点。为了促成交易,在买卖双方的价格拉锯战中,有的中介公司建议双方签订两份合同(俗称“阴阳合同”):一份是在交易办理纳税申报以及过户手续时使用的,这份合同上的交易价格比真实价格要低;另一份则是买卖双方及中介机构共同签署的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这份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上签订的价格才是真实的交易价格。由于可以少缴税费,所以买卖双方乐见其成;但是,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隐藏着相应的风险。如果卖方将房屋的产权转让给买方后,买方拒绝按照真实的合同支付购房款,双方就容易产生纠纷。

律师观点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通常是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通过签署阴阳合同的方法规避了有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城建税及费附加等税费,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同时也对国家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产生了不良影响。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对于前后合同约定的房价不一致的情况,根据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的原则,原则上应以后订立的合同为准。如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双方为规避纳税、骗取等,而故意在此后的合同中订立虚价格的,因该项变更非双方变更房价的真实意思,且具有非法目的,不应予以认定,仍应以前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履行。判断时,除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举证责任外,还应结合前后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约定的成交价与市场价格的差距大小、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综合判断。此外,对于当事人确实存在规避税费、骗取等行为的,可一并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卖方以房屋没有取得权属证书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没有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实践中主要是期房转让。卖方购买了预售商品房后,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后来又因为房价上涨要求毁约,请求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和北京“期房限转”的规定,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观点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明文禁止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卖方在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虽不能享有房屋权,但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我国《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没有理由不允许当事人转让自己的合同权利,因此,卖方将期房再予转让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可用下列二种方式来处理未取得权证的房屋转让问题:

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附合同生效的条件,即告知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小产证,待卖方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及时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但是,如果卖方恶意不办理房地产权证并主张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所以,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赔偿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种处理方式是买卖双方先签署购买房屋的意向协议书,约定待卖方房地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签署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办理过户手续。?由于期房转让限制颇多、变数不定,建议双方在买卖合同或者意向协议书中增加违约责任条款,提高违约金金额,加大违约成本,限制恶意违约,以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文可以得知,在进行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地方是比较多的,包括合同的签订、资料的准备以及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划分,而且如果有一个细节环节不恰当的话,就会导致二手房交易违约,对于双方的利益财产都有可能会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有经验的朋友或者是初次操作的朋友,都应该尽可能学习上文所述,必要的时候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制作合适的合同和购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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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主观:

二手房买卖发生纠纷主要源于合同纠纷,因为合同如果约定不明或者是对合同的履行不当都会引发纠纷,那么 二手房买卖合同 纠纷到底有哪些,怎样才可以避免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这些问题我们在下文都会涉及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有哪些1、逾期支付房款引起的纠纷下家逾期支付房款时,上家可以要求继续付款之外,还可以要求下家支付相应的利息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 付款违约金 ,上家还要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不再出售房子了。下家要注意的是,如双方在 房屋买卖合同 中约定下家用银行支付部分房款,而到时由于政策调整或别的原因银行未能足额放贷的话,下家仍然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2、逾期交付房屋引起的纠纷上家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还未交房,除了有一些正当的理由,比如下家未按时付款,否则要对下家 承担违约责任 。3、逾期办理过户手续引起的纠纷上家或下家都有可能想毁约而迟迟不去办理过户手续,但下家想毁约时主要用不支付房款的方法,所以一般是上家不办过户手续,这时,下家如果对这套房子志在必得,一定要尽早起诉,同时为避免上家另将房屋转卖他人,最好将房屋进行保全。4、要求返还定金引起的纠纷按定金的性质,可以分为立约定金,违约定金等等,约定哪种定金,关键要看定金合同中是怎么约定。5、因中介行为引起的纠纷如上家或下家在与中介公司 签订居间合同 后,由于避开中介公司进行交易或 签订买卖合同 后毁约,造成中介公司中介费的损失,中介公司可以根据居间合同追究其责任。又如中介公司在进行居间和代理时,不规范不尽责而造成的纠纷。二、怎样避免 二手房买卖纠纷 由于买卖双方通常不注意将一些如申请能否成功,物业管理交接等细节方面写入合同,由此引发纠纷,如果合同未作出明确约定,纠纷通常无法得到妥善满意解决。在签定 二手房合同 之前,买房人应该仔细检查房屋的状况,以避免二手房买卖合同引起纠纷。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第一,检查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证,看两证是否齐全(有些房本是两证合一的);第二,是要看清楚产权证是否被抵押和土地证上的 土地使用年限 的记载;第三,检查房屋本身的质量。除了以上几点之外,还要注意房屋是否被卖房人出租;第四,要检查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姓名和卖房人的上的姓名是否一致。第五,看产权证上是否有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还需要共有人出具书面同意证明。即使是夫妻共有的情况,也需要另一方出具证明,以避免纠纷;第六,对于买方来说,除了要严格按照建设委员会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格式订立合同之外,还需要将一些细节问题纳入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的物业管理交接,户籍的迁移等问题。第七,买方可以留一定的房款作为“保证金”,等买房将物业管理交接,户籍迁出之后再将房款全部交齐。第八,是对于无法如约办下来的情况要尤其注意,这是导致最近一些二手房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买房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可以设立一个期限,如果由于客观原因到期未能办理按揭,双方的解决办法。买东西或许不需要签订合同,但是对于房产这样的不动产的买卖就不得不签订书面的合同来以防万一。不过即使是签订了合同也不可能万无一失,很多购买二手房的朋友就不知道二手房买卖合同会有哪些纠纷,如何才可以有效的避免这些纠纷的发生,最好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先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也可以请律师陪同购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买二手房没有过户,个人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房屋合同纠纷是指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包括售房广告引起的纠纷、认购书相关的纠纷、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支付相关纠纷、房屋交付相关的纠纷、延期的纠纷、惩罚性赔偿的纠纷、二手房买卖的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与房屋按揭关系的冲突与协调、有关包销的纠纷等。

1、买卖合同

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此处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农村房屋等各类合法性质的房屋。

2、预约合同

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就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一般以“认购书”、“订购单”、“意向书”等形式表现,且多约定了定金。商品房预约合同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状况、商品房总价款、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定金条款等内容。

购房者签订预约合同可以防止其他买家抢购自己中意的房屋,又能暂缓付款,以冷静思考或筹措资金;开发商签订预约合同可以锁定购房者,有利于按售房。

3、预售合同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屋价款的合同。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4、销售合同

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广义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包括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

5、委托合同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委托给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并向中介机构支付酬金的合同。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6、转让合同

是指经济适用房所有者将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交纳收益。

7、买卖合同

是指农民将农村自有居住性房屋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涉及农村宅基地的问题,对合同效力需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确认。

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买卖二手房小心 卖主有经适房或遭限制

买二手房没有过户,个人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关于二手房转让,一般而言个人拟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个人理解,你说的有无办理过户应当是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是否履行不影响合同本身效力,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双方协议约定。

电子签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的效力认定。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之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涉及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合同不适用电子签名,题中提到的房屋买卖合同用电子签名不具备法律效力。

《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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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交易风险较大,在购买或出售时应谨慎。

2、如果要交易这一类型的房产,双方应对房产进行详细了解,对于取得产权证的时间要有明确的认知,对不能按期取得产权证的可能要有预期。

3、对购买者而言,降低风险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在取得房产证之前,尽量少交房款;二是应先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和控制权,这样法律会向购房者倾斜。

4、对购房者而言,买卖合同的条款中一定要要求卖方明确承诺取得房产证的时间以及办理房产过户的时间,并约定适当的违约金标准。

5、考虑到房价经过一段时间会有波动,买卖双方应约定违约金标准,以避免房价波动较大时,一方违约。

6、在制定此类房屋买卖合同时,要考虑到一段时间后,因政策波动造成政策变化、税费标准变化、甚至一方或双方交易资格发生变化后如何处理的问题。

正规的买卖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应。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可起诉至法院,让其赔偿20%违约金,并且履约!

合同有效

《物权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具有啊,一般情况下购买期房都是先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之后一般过一段时间才会交房,长的一等就是3年,交房后不是立即拿到房产证,也要等个一年时间才能拿到房产证。那么在拿到房产证之前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有法律效力。也是合法的买卖。河北廊坊燕郊有这样的案例,最后法院判决有效。

二手房买卖如果不成功中介费能不能退

二手商品房买卖本来是你情我愿,买的明明是商品房,买卖双方都很积极配合。可买主在交了定金或首付房款后,最终还是落个竹篮打水一场空。原来卖主名下有经济适用房(简称经适房)。今天本报报道的两个真实个例,有些卖的不是经适房,却因经适房而搁浅;有些买二手的经适房,却在过户时却遭遇“卡壳”。看看他们的遭遇,教你如何避免遇到类似困局。

案例1

房主被限制交易

二手房买卖“黄”了

2013年3月19日,陈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31.5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在朝阳路的一处商品房。随后,陈某依约交给李某9.5万元的定金和房款。可等他们委托中介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时,却得知李某名下还有套经适房。按照南宁市的规定,在该经适房尚未办理上市手续前,李某属于被限制交易的群体。

陈某想尽快有自己的房子,而李某的房子无法过户,双方僵持不下。今年3月,陈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李某返还9.5万元的定金及房款,并按约定支付9.5万元的违约金。

被索这么高的违约金,李某有点慌了。但李某认为,这房子不能过户错不在他。他称自己也不知道自己在江南区的那套房产属于经适房,因为该房的房产证上权属性质处是空白。他也不知道南宁市的规定,经适房要办理上市交易手续后,房主才能交易其他房产。导致他的房子无法过户的,是因为南宁市房产局的政策,而非他故意不配合。涉案的房屋他也按陈某的要求,实际交付给了陈某,陈某应该没有任何损失,9.5万的违约金太高了。

对李某的说法,法院认为,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是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办理了相关手续之后方能购买,由此可以推知,李某理应知晓其名下确有一套经适房的事实。这一事实,直接导致的后果是该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履行困难,至今尚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还认为,从李某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看,李某确实有卖房的诚意。但是,从陈某交出房款已经过去一年多,讼争房屋过户受限制的因素仍未解除,且解除限制的时间亦具有不确定性。由此,法院判定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9.5万定金和房款应予以返还。至于违约金,李某并无违约的故意,法院酌定李某支付5000元违约金。

案例2

骗购经适房致交易搁浅

卖主被判双倍返定金

“我看了他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知道他卖的是经适房。我交了2万定金后还去查了档案,没想到还是出事了。”提起两年前自己的买房经历,家住玉林市的阿玉(化名)苦不堪言。

阿玉说,2012年8月,她是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付某在南宁市安居小区的一套房子。房子是付某19年购买的,属于经适房。虽然房子旧了,但价格比较实惠,总价31.5万元。付某还拿出了房产证和土地证,已经符合南宁市经适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她和爱人商量后决定购买。在签好合同后,她先付了2万元定金。随后,她又按照约定,交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契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费用。办完这些手续,阿玉与中介公司去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房产部门告知,因付某申请该房屋时提供虚明,该房屋将被回购,无法交易过户。

阿玉这下傻眼的,这意味着她支付的2万元定金,以及1.8万多元的各种税费都打了水漂。阿玉找付某协商,付某却表示不能过户过错不在他,不肯退还定金。无奈之下,2013年5月,阿玉夫妇将付某告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阿玉夫妇认为,付某属于违约,要求付某双方返还定金4万元,并支付她各项开支1.8万多元。

对此,付某说,房屋不能过户是因为客观因素导致。房屋登记机构认为他购买该房时存在身份问题不给予过户,他早于19年购买该房,至今居住长达18年,从未有其他第三方对该房提出权属异议。他在签订买卖合约时,有充足理由认为该房屋过户不存在任何障碍。他没有恶意拒绝过户的情形。至于他购买该房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是否回购,至今没有任何的处理意见。因此,他没有违约。而阿玉交纳的税费仅有1000多元不能退费,其他均可以办理退费,他也愿意配合,所以阿玉的损失没那么大。

法院在调查后证实,付某在申购该经适房时,申报年龄与实际年龄不一致,构成骗购事实。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对其处理如下: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收回该套住房,并按原购房价格将原售房款项等额退给购房人。

由此,法院认为,付某所有的房屋因购买时所提供的资料不实,导致无法过户,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因付某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阿玉购房的目的落空,阿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双倍返还定金已经足以弥补阿玉的损失,对阿玉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虽然赢了官司,但耗时两年,让阿玉夫妇感觉疲惫不堪。

提醒

名下有经适房

属限制交易群体

据了解,经适房是国家针对中低收入群体的政策性房,从一推出,制度上就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但过去由于房屋登记信息没有联网,确实存在买房人名下有商品房或其他房,却又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现象。南宁市兴宁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孙丽告诉记者,未来不符合条件者,又购买经适房的现象在南宁将会越来越少。因为目前南宁市房屋登记信息已经联网,有关部门也在逐步清理回购这些不符合条件的经适房。

如果购买了经适房者,先买了经适房,后因条件好转又买了商品房。只要该商品房没啥问题,是不是买房人就大可以放心去购买这类二手房?刘法官表示,虽然这类群体不能算是欺瞒购买了经适房,但南宁市对名下既有商品房,又有经适房者,交易有限制性规定。按照《南宁市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10]66号)第9条规定:“在未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补缴相关差价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购房人纳入限制办理房屋登记信息系统,限制其办理其他住房的房屋权属登记”。这也意味着,名下有经适房者,必须在办理了退出自己的经适房,或者按规定,补缴差价办理全产权手续后,才能出售自己名下的其他房产。

作为买房人,该如何避免遭遇类似纠纷?刘法官建议,在买房前,买房人除了审查卖房人所卖房屋的产权证等书面证件外,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中介公司帮忙,到房产部门查询卖房人名下的房屋登记情况。了解相关政策,以及所售房屋是否属于被限制交易的房产。了解清楚后,再决定是否购买该房产。

本报读者律师团公益律师潘光伟同样建议购房者,在签买卖合同之前,就要与卖房人去房产局查询卖房人名下房产信息,包括交易房屋产权有没有抵押、查封、拆迁等限制权利。同时,买卖合同要约定相关细节,如付款时间、交房时间、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建议买房人在过户之前不要支付过多房款给卖房人,以避免遭遇陷阱时,损失更大。

新闻1+1:一个案例让你明白“定金”与“订金”

小梁和小韦准备今年年底结婚,想买个婚房。2014年5月1日,小梁、小韦与某能源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书》,并交了2万元定金。小梁和小韦说,在签订认购协议书之前,售楼人员告知他们房屋可于今年12月31日前交房。可付款后才得知交房时间是2015年12月31日。因交房时间太迟,不符合他们原定的婚期,随后他们到售楼部要求退还2万元却遭拒绝。双方遂闹上法院。10月20日,良庆区法院一审判定,开发商不能证明已告知小梁和小韦具体交房时间,要返还这2万元定金。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6-2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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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买卖双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最终完成房产过户,在很多人看来,这种情况下中介是不应该收取中介费的。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如果是由于中介的原因造成最终未能完成过户,则无需交中介费;如果是由于买卖双方的原因造成最终未能完成过户,则要支付部分甚至全部中介费。目前买房人与中介签订的居间合同,中介只负责到买卖双方签完合同,而不是以完成过户才能收取中介费。

二手房中介是通过房屋中介机构进行二手房交易时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服务费,也称为居间佣金。

中介承诺未兑现应退还中介费

2013 年,在北京版国五条政策落地前,为了避免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北京的二手房市场曾掀起过一波购房高潮。王先生就抢在国五条政策执行之前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中介承诺可以在政策执行之前为王先生完成过户手续,并将这一承诺写进了居间合同之中,因此王先生就与业主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中介费以及定金。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在政策执行前完成该套房屋的过户手续。新政策执行后,由于该套房屋不满五年需交纳差额的20%的个人所得税。算下来,个人所得税要交20万元。面对这笔高额的个人所得税,王先生表示无力承担。业主也表示不会为个税买单,在该套房屋买卖无法进行下去的情况下,王先生提出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

该案例中,房地产中介在居间活动中为促成双方成交,承诺在“新政”执行前办理完毕房地产过户手续,房地产中介却未兑现这一承诺,而这一承诺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那么,中介机构应该退还中介费。

买房人原因造成房产不能过户中介费不退

石先生在前不久通过一中介公司在望京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及与中介的服务合同之前,中介公司要求石先生先签一个声明:表示自己确认有购房资格,如购房资格出现问题导致无法过户责任由买方自负。

石 先生当时十分自信购房资格没问题,没有去确认自己的个税和社保是否满五年。但是当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并交纳了中介费和定金后,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却发现 自己的社保曾经因为工作变动断过,因此他不具备购房资格,他要买的二手房无法过户到其名下。在买卖无法继续的情况下,石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中介退还中 介费,但遭到了中介的拒绝。中介的理由是房屋无法过户的责任在石先生自己,中介没有任何过失。

在这个案例中,买卖合同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中介机构已经完成了“居间”服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系石先生自己造成的,他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用。

业主违约致交易失败?仍要支付部分中介费

郭 女士与业主何先生在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同日,郭女士支付了2万元购房意向金,并在《中介费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中介费为2万元。而后,因业主何先生一方违约,未能继续履行该合同,郭女士的购房也宣告“破产”。何先生返还郭女士已支付的2万元意向金,并补偿违约金2万元。

当前的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居间合同,对于中介责任的完成不以网签或过户为准,而是以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为准。也就是说,只要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介的职责就已经完成,按目前的格式合同规定,中介就可以收取中介费了。

在上述案例中,房地产中介在居间活动中为促成双方成交,承诺在“新政”执行前办理完毕房地产过户手续,而房地产中介又未兑现这一承诺,这一承诺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那么,中介机构应该退还中介费。

中 介费的纠纷在二手房交易中并不少见,为了避免此类纠纷,我们应尽可能完成交易。为了完成交易,要尽可能多的核实房源产权、债务、抵押情况。如果资金不足,也不要轻易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中介费。另外,建议客户在买房时选择正规大型中介,一来佣金不高,二来服务有保障。在当前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居间合同都是以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为准的情况下,建议买房人在买房前要先与中介公司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尽量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约定得越详细越好。甚至可以与中介协商 约定在完成过户后方可收取是中介费,在未完成过户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5-1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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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 延迟过户可避税省钱?风险太大了!

法律主观: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原告: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室。原告: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室。二原告联系地址:xx市宁xx路xx号xx大厦xxxx室。邮编:xxxx联系电话:xxxx被告:xx,女,汉族,xx年x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室。被告: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室。邮编:xxxx联系电话:xxxx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因逾期交房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5,680元整;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12月5日,原、被告在xxx房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下签署了《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即乙方)购买被告(即甲方)所有的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x室房屋,房价款为人民币x万元整。签约当天,双方签署了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另行补偿甲方装修及设备款人民币xx万元整。原告于签约当日支付被告人民币5万元整;于2009年12月13日支付被告人民币274万元整。根据本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甲方于收到乙方款项(即人民币290万元整)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交付标志为甲方将该房屋的钥匙交付乙方,并对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若有)、电话(若有)、有线电视(若有)等费用进行结算。同时,本买卖合同约定乙方于甲乙双方办妥房屋交接手续当日,直接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币1万元整。2010年2月3日,原告银行农业银行放款给被告人民币290万元,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于3个工作日即2010年2月8日内交房给原告。被告因故迟延交房,直至2010年2月21日(共计13天),原、被告签署《房屋买卖交接书》完成交付手续,原告支付被告尾款人民币1万元。二手房合同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书作为原告主张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直接体现,所以,在诉讼状中一些重要事项就要注明清楚。

法律客观: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120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手房交易时报低总价降低税费可行吗?

我们知道,在二手房交易中,如果遇到不满2年的普通住宅,或不满5年的家庭唯一住房等,一般都是要缴纳不菲税费的。

于是,为了少交点税费,部分购房者或业主想到了延期过户,想等到房子满5年后再过户,以此达到避税的目的。

不得不说,如果排除所有不利因素,这也许是一个“省钱的好办法”。但是,延期过户的行为,本身就存在很大风险,想通过此避税,太危险了!不信?听小良一一道来~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买家王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李女士的一套住宅,双方协商以200万元的价格成交。

考虑到该房屋的房产证,还差6个月就满2年了,于是为了规避部分税费,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王先生先向李女士支付首付款80万元,6个月后,待双方办理完过户手续,再支付尾款120万元。

王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后,便开始着手装修该房屋,并陆续购买齐全了所有的家具和家电。一切“准备”就绪,只差过户……

然而,王先生万万没想到!6个月后,也就是证满2年时,双方按照约定前去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却发现该套房屋,刚好在2个月前因李女士与他人的债务纠纷,而被法院查封了。

经过多次协商,李女士仍然表示:短期内无法还清所欠债务,所以无法解除房屋查封状态。

无奈之下,王先生只能起诉李女士,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但王先生装修所花费的钱财,只能打水漂了!甚至还错过了很多次买房的好机会……追悔莫及!

专家提醒,房屋买卖涉及双方重大利益,订立买卖合同后,应当尽快完成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手续,以防范交易风险。千万不要为了省一点点税费,而延迟过户,最后得不偿失!

延期过户有什么风险?

一、违约风险;随着房价的波动,极易产生违约风险。如果房价上涨过多,业主可能宁可赔付违约金也不配合办理过户;反之,如果房价下跌过多,买家也有可能宁可放弃购房定金或部分购房款,也不愿意继续履约合同。

二、房屋被抵押;如果业主急需用钱,不排除有拿已经签买卖合同的房屋去办理抵押的可能。如果到了约定过户的时间,没有还清,抵押状态未解除,房屋是无法过户的。

三、房屋被查封;存在因业主出现经济纠纷,而导致房屋被查封的风险,比如前文所介绍的案例中,王先生的遭遇~

四、其他事故;比如说,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人意外离世,如果发生这样的意外事故,那肯定是没办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那合同肯定也是无法继续履行的。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买卖房屋涉及双方重大利益,无论是何种原因,签合同交款后,一定要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一旦拖延,可能面临各种法律风险,甚至陷入财房两空的困境,千万不要因小失大。

朱先生看中一套总价180万的二手房,但是房子不满2年,总价和交易税费大大超出预算范围,朱先生因此犹豫不决。中介王**暗示,可以取阴阳合同的方式,报低总成交价,这样就能降低税费。朱先生取了王**的建议,报低了成交价。

但是,由于80万成交价过低,房管局经过对该房屋的评估后,最后按照110万的标准让朱先生交税。这样一来,税费就多出来了2万元,朱先生越想越生气,将王**告上了法庭。

像朱先生这样一味追求低价而忽略风险的购房者并不在少数,但是很多购房者并不知道其中的风险。为此,有让专业的律师指导购房者认清什么是阴阳合同,以及如何处理阴阳合同产生的纠纷?

买房误入中介圈套 如何破解二手房中的“阴阳合同”?

一、什么是“阴阳合同”?

二手房买卖中,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逃避税费,买卖双方往往会签订两份交易价格不同的合同。真实的交易价格比较高,但并不提交到税务和房管部门,而是把另一份交易价格比较低的合同备案网签,并按比较低的价格缴纳税费。

二、阴阳合同违法,但不代表买卖合同无效

签订阴阳合同为了逃税,这当然是违法的。以避税为目的签订的相关条款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是,律师提醒购房者,并不能因此直接导致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因为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双方达成的交易价格也不违法,违法的只是双方在买卖过程中达成的避税条款。在这个法律关系中,买卖合同是基础,避税条款只是履行买卖合同中的环节之一。避税条款违法无效,并不能直接导致整个买卖合同无效。

因此,如果双方因阴阳合同为由发生纠纷,没有特殊情况和约定的话,以此为由是无法认定合同整体无效,或因此解除合同的。

三、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下,应以哪一份的效力为准?

通常有两份相冲突的合同,一般判断是以后形成的合同为准,但是在阴阳合同的条件下,并不能这样简单判断。

很多真实价格的阴合同是签订在前,用于备案的阳合同是签署在后。所以,并不能简单地认为以在后且经过官方备案的以哪份的效力为准,要看哪份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首先看双方发生争议后对哪份合同有效的主张,如果双方对此主张一致自然没有争议。如果双方对以哪份合同为准有争议,就要看具体合同内容判断了。

律师介绍,目前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大多是由中介代为起草处理的,通常是有以一个低的交易价格,再加上高额的装修补偿条款或补充协议的内容来形成整个的交易价格。而办理网签等手续时,高额装修补偿的数额是不体现的。

对于哪份为真,通过合同条款通常是比较好判断的,如果体现得不清楚,可以结合房屋交易时的市场价格、双方的关系、合同中的其他约定内容综合确认。

四、对阴阳合同中涉及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1、法院原则上只处理民事法律关系

有购房者以阴阳合同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而法院审理的结果很可能是认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交易内容有效。这时,主张无效的一方往往无法接受,指责法院对违法行为不理不管。

实际上,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维护法律也是各有职责分工的。追缴税款应该由税务机关来负责。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讲,法院审理双方的房屋买卖纠纷,还是以认定买卖关系本身是否合法、是否应支持或驳回一方的诉求为主。通常,法院就是这么处理的。

2、避税的违法的两种曝光途径

从实践来看,阴阳合同避税的违法手段,目前基本处于民不举、官不究的状态,但一旦曝光到税务部门,肯定是处理的。

当事人自己当然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除此之外,由于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所以,也不排除法院会以司法建议等通知相关主管机构。

律师提示:大多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不会主动把线索反馈给税务部门,还是以处理民事法律关系为界限。但是,也确实有些法院会针对一些案件发司法建议书给房管和税务部门。这个事情,做与不做,由法院来决定。

3、避税行为被曝光的后果是什么?

所谓避税是好听的说法,实际上是逃税的违法行为。如果有人将二手房阴阳合同的事情举报给税务部门,或者法院发了相关的司法建议书,那么这个避税的违法行为,就面临被处理。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2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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