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房小知识:买二手房的时候如何避免买凶宅?

2.买到“凶宅”怎么办

3.买二手房怕遇凶宅?10个技巧远离烦恼

二手房交易中凶宅的定义_二手房凶宅什么意思

由于二手房是被前任业主居住过一段时间的房子,购房者并不知道在这个房子里之前发生过什么,所以很怕买到凶宅。那么,什么是凶宅呢?购房者应该如何避免买到凶宅呢?

一、什么是凶宅?

通常,凶宅是指房子内发生了非正常死亡的命案,如自杀、他杀、恶性疾病死亡(不包括正常生老病死);或者不吉利经常出事,凡住过此房都死于非命的宅子(不一定是在房子内出的事,比如)。

二、如何避免买到凶宅?

1、认真挑选中介,选择靠谱中介

二手房交易一般都是通过中介来完成的。中介机构作为交易的居间方,有义务对房屋的背景进行适当调查并如实披露,为保证购房人的知情权,中介公司还应组织买卖双方就房屋情况签署书面的签约告知书。但一般只有靠谱的中介才能能力做出这样的服务和承诺。因此购房者应该选择实力强、口碑好、交易经验丰富的中介作为二手房交易的保障。

2、对房屋进行全方位考察

首先,购房者可多方打听业主出售房屋的情况,例如房屋出售的原因、原来居住的人员等;

其次,购房者可以到房屋辖区派出所了解情况;

第三,将其购买房屋地址作为关键字在网上搜索,一般重大的时间都会有新闻报道;

第四,进行实地考察,走访周边邻居,打听房屋过往历史。

第五,买房前对该小区的二手房的价格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房子远低于市场价格,那么就存在房屋是凶宅的可能性。

3、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二手房原房主必须要向购房人明确告知其房产产权无查封、无抵押及债务纠纷等,并提供房屋质量、设施及是否涉嫌诉讼等情况。而对于与房屋居住条件无关的信息,原房主没有义务主动告知。因此购房者应该主动向房主进行咨询和何时。

如果购房者已知晓所购房屋是凶宅仍购买,原房主则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在签订购房协议时应注明无凶杀案发生约定,并规定凶宅事实发生时的赔偿责任和要求,才能避免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最常见的条款如:业主保证所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买家心理不安的情况。若买家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业主未曾予以书面披露,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赔偿。

购房小知识:买二手房的时候如何避免买凶宅?

从风水学上来说,买二手房一定要买那些前业主一直在里面住的比较顺利、生活比较幸福的,而原房主只是换了更大的房子去住,买这样的房子对新主人的运势是有帮助的,但是一下的一些二手房就不要买了。

什么样的房子算凶宅

一般来说,凶宅的意义就是发生过痱子处死亡的事情,例如自杀、他杀等。或者是一些不吉利的总出事的房子,住在这个房子里的人有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不一定死在屋内,例如交通事故等等。那么要怎么避免选到二手房凶宅呢?

不要选择进门就不舒服的房子

人都有第六感,如果你进入一个小区或者是某一户的时候,会让你的感觉非常的不舒服,那么这里的气场是不适应你的,长期住在这样的环境里肯定会对你有不好的影响,这样的房子肯定不要选择。

弄清楚房屋的前因后果

大多数的业主都是因为各种原因才把房子卖了,这样的房子沦为“二手房”,我们在购买二手房的是要注意原房主卖房主的前因后果,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和睦相处,身体是否健康等,这样一来能很大程度上减少一些先天不利的风水气场问题,同时也给自己多一点的选择。

观察房屋的结构及装修状况

在检查房屋的时候除了要看房屋的基本结构有没有被改变,装修是否合理,整体家居布局是否温馨舒适,还要检查看看,这个房屋是不是已经很久没有住人了。此外就是如果窗户是放在走廊外面的,那么这种格局在风水上属于泄气的格局,这样对家居生活是非常不利的。

挑选合适的时间入住

一般在习俗上面是要等原来的房主搬离九天之后在搬进去,如果之前房屋已经空了很长时间,那么就选择一个黄道吉日搬进去,在搬家的过程中,要开心一点,这样不仅能增加全家的运势,而且还能给二手房带来好的气场。

以上介绍了关于什么样的二手房算凶宅,还给大家介绍了选择二手房应该注意到的问题。二手房不比新房,所以选择的时候就要多加注意,选到风水好的二手房。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9-1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点击查看更多房产信息

买到“凶宅”怎么办

现如今由于房价居高不下,因此不少人会选择购买价格相对较低的二手房,但是有些购房者对于二手房是否是凶宅是比较在意的,下边就由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购买二手房应如何避免买到凶宅。

一、什么是凶宅?

我们所说的凶宅,并不是指迷信中的凶宅。而是指那些在房屋内发生过自杀、他杀的房屋,而且是在房子结构内发生的。

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我国法律中,不会将凶宅视为物理瑕疵的,因此买到凶宅也可能会出现无法退房的情况。如果买到凶宅,一方面会影响到住户心理,另一方面是会影响房屋未来的价格。通常再次出售的价格肯定会低于市场价,甚至有可能卖不出去,这样的话就会给购房者带来巨大的损失。

二、如何避免买到凶宅呢?

购买前进行调查

1、辨别房产证

如果房子房龄老,而房产证下发日期比较晚的话,建议购房者应当问清业主房子究竟是继承的还是买的二手房。如果是继承的就要问下前业主去世的原因,曾经发生过什么事情等,这些情况都要了解清楚。

2、上网查询

如果购房者碰到自己心仪的二手房,可上网搜索这个小区,看看有没有相关媒体报道。一般情况下,重大案件都会有媒体的公开报道,这些在网上一搜就可看到了。

3、实际走访小区

其实最好可以通过走访小区来了解相关房屋的信息。而其中比较容易打听到的地方就有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建议可以多跟小区居民聊聊天,问问房子的情况。

4、去派出所询问

可以到所辖的派出所进行询问,如果是有凶杀或者是他杀之类的情况,当地派出所都会有备案记录。户口上有人去世销户的,也可以调查一下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的。

5、找靠谱的中介调查

询问中介公司是否做过相关调查,并且让他们做出相关声明,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完备风险控制流程的经纪公司会在自己的内部系统中记录这些集到的信息,但是因为涉及到业主隐私,这个数据库不能对外开放,因此很多购买者都不太了解这个系统。

签约时控制风险

在签约的时候,一定要将房屋是否为凶宅列为卖家必须透露的项目写进合同中去。因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凶宅不属于房屋的物理瑕疵,法律上没有强制规定房主必须将这一信息透露给买家。

但是如果在合同上有相关内容,业主必须要透露这些信息的话,如果业主不如实说出来,那就是重大隐瞒了。而且写入合同内也给买到凶宅后的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

明确中介责任

上面所说的各项调查,买家个人是很难做到的,那就需要对中介提出要求,明确中介责任。这个责任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或者中介公司提供书面的承诺书。中介公司要为调查结果负责。

买二手房怕遇凶宅?10个技巧远离烦恼

王某向该中介公司询问了相关情况,经工作人员介绍,王某实地察看了房屋,对该房屋表示满意。数日后,王某和赵某以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后,双方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王某耗资数十万元购买了该房屋,并及时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合同履行完毕后,王某从邻居处得知,该房以前的居住人刘某在该房内自杀身亡。几十万元买到了一所“凶宅”,王某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这个事实,气愤之下,以欺诈为由一纸诉状将赵某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撤销涉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被告赵某则辩称,不知道该房屋内发生过有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并且认为该并不影响原告对该房屋的使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由被告赵某给付原告王某经济补偿金6万元。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购买的房屋如果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等非质量性瑕疵,购房后得知情况,要求撤销合同是合乎情理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有悖公序良俗。如果购房者事后得知购买的房屋有非质量瑕疵,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或依据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撤销的规定,主张对方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这种诉讼请求是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就房屋交易市场通常交易观念而言,屋内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属于房屋交易的重要信息,如果购房者获悉“凶宅”的有关情况,往往会心生畏惧而无购买意愿,这对于房屋的交易价值影响是很大的。从物的“交易价值”受影响出发,所谓的物的瑕疵,应当包含存在于物上的所有缺点,自然也应当包括物的交易价值的贬损,出卖人应当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主审法官认为,从民间习俗上看,购买的房屋如果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有过令人厌恶的用途”等非质量性瑕疵,那么这套房屋就很难被人轻易接受。但就合同而言,转让房屋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并未就诉争房屋内有无非正常死亡达成任何承诺,在所签的居间合同中未约定非正常死亡的披露义务条款,现行法律也未规定房屋买卖中的“非正常死亡”的相关信息属于出卖人应尽的告知义务。而将其简单地归入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也显然不恰当。所以买房人购房后得知情况,请求赔偿的诉求是合乎情理的,但在法律上却不容易得到支持。法官建议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可以要求卖房者保证房屋不存在非质量瑕疵的情况,并约定,如果隐瞒事实,购房者可随时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违约责任。法官说法:“凶宅”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一、“凶宅”是否构成物的瑕疵?据人们的一般认知,“凶宅”系指曾发生过凶杀、自杀、意外致死等非自然原因死亡的房屋或场所。就房屋市场的交易观念而言,如果一处房产内发生过非自然死亡,一般都会给购房者带来内心的恐惧,从而影响购房意愿。在交易上,由于受一般观念的影响,房屋的价值会大打折扣,甚至会出现无人问津的情况。既然“凶宅”对房屋交易价值影响巨大,“凶宅”可否构成物的瑕疵,由出卖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呢?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物的瑕疵的概念。按照学理上的一般认识,物的瑕疵是指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在品质上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标准,抑或是不符合交易上的习惯,致使该标的物的用途和价值降低或丧失。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作为标的物的房屋如果发生过非自然死亡的情事,对于房屋用途上不会产生影响,但在成交价格上却是明显降低的。我国合同法对于物的瑕疵没有做出类型化的区分,其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我国合同法对物的瑕疵的概念上的关注点在于“质量”,而质量一词,据字面理解,是指事物、产品或工作的优劣程度和数量,并不关乎事物本身的价值。这一规定甚至可以称之为关于“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而如此诠释物的瑕疵这一概念,过于狭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即明确了物的瑕疵的类型,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物的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应担保其物“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之瑕疵”,“但减少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疵”,“出卖人并应担保其物于危险移转时,具有其所保证之品质”。这一规定为物的瑕疵确立了三种类型:价值瑕疵、效用瑕疵、品质瑕疵。效用瑕疵和品质瑕疵不难理解,价值瑕疵是指对于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出卖人应当保证没有灭失或减少其价值的瑕疵,换句话说,对于可能使受让人降低交易价格的物的某些特殊情况属于价值瑕疵,出让人出售时应当向受让人说明这些情况,否则将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例如,出售的食物腐化变质,即属于丧失价值的情形,而出售的食物仅仅是外包装出现破损,则存在的只是减少价值的情形,但这两种情形都属于存在物的价值瑕疵。当然,无论是食物变质还是食物包装破损,也都属于物的质量瑕疵。回到本案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如果是“凶宅”,无疑它的交易价值会大为降低,成交的可能性也会降低,房屋中发生的“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当然会构成物的价值瑕疵。但从房屋质量上而言,是否为“凶宅”并不影响其使用价值,就是说即便是“凶宅”,其效用上也未发生变化。很明显,在学理上物的瑕疵可以扩展到价值瑕疵层面,而从法律条文规定上看物的瑕疵被局限在质量瑕疵之内。但从法律适用角度,笔者认为,应当将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中的“物的瑕疵”作扩大解释,理由如下:一是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卖房人隐瞒“凶宅”的有关情况,目的是为了及时将房屋售出并卖得好价钱,这显然有悖交易诚信。二是物的交易价值为合同缔约方所关注。对于买受人来说,关注的是购买的东西“是不是值这个价”,对于出让人来说,关注的是卖出的东西“价格上是不是合理”。既然双方都关注物的交易价值,出让人自然有保证所售之物在价值上不应有瑕疵的义务。三是若是物的瑕疵仅仅限定在质量瑕疵或者说使用价值上,那如果买受人所购之物是为了再行售卖,其利益又如何保障?在本案中,设原告买房目的并非用于自住而是用于投资,在未知情的情况下买入“凶宅”,待出售时“凶宅”之事已被周知,岂不遭受重大损失,而这一损失又是由于前手隐瞒真相所致。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价值就在于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保证交易的公平性。一方面,当物存在瑕疵之时,授以买受人以救济渠道;另一方面,规定买受人提出物的瑕疵的异议期,促进已完成的交易的安定性。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其构成不以出卖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条件,只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出卖人即应依法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案被告即使事先对房屋内发生的特殊并不知情,也应承担降低价款、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法律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本案原告在购买房屋时已经获知或应当获知房屋系所谓“凶宅”,主张被告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出售“凶宅”是否构成欺诈?另有意见认为,可以通过认定卖房人故意隐瞒房屋有关真实情况构成欺诈,来保障购房人的合理利益。欺诈一经确认,本案原告可以通过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被告所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通说认为,欺诈的构成须以欺诈人有欺诈之故意为前提。所谓的欺诈故意,可以理解为有使对方限于错误认识的故意和使对方因此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故意。本案中,买房人原告若想证明卖房人被告构成欺诈,需证明如下问题:其一,被告有故意隐瞒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更为高额的价款;其二,由于被告的隐瞒行为,造成原告误认为房屋无瑕疵而买入。换言之,原告需要证明被告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并且是违反法律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过错,这种过错足以违反交易上要求的诚信。对于买房人来说,其证明责任是否过于苛刻呢?按照一般的房屋买卖格式合同,显然并不包含“凶宅”条款,又怎么断定这种情况违反了“交易上要求的诚信”呢?本案的被告也抗辩,对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并不知情,倘若在某些情况下果真如此,比如被告所有的“凶宅”也是通过二手房交易方式取得而并不了解其中实情,这种情况下并不构成欺诈,原告也就无法向其主张缔约责任。从对购房益保护的周全性而言,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显然不及主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大多为信赖利益的损失。此外,原告如果通过证明对方欺诈来维权,则能否行使减价权也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减价责任一般来说是一种违约责任,很难在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中行使。如果买房人仅仅是有减少价款的需求而不要求退房,此时主张欺诈成立则只能带来合同的撤销,而无法将减价作为救济手段。总之,对于维护合同的公平与追求诚信价值而言,此类案件的处理适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显然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更为妥当。(作者单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律知识:所谓暇疵担保责任,是指法律规定委托人对拍卖物品所有权或处置权合法性及质量等承担的保证责任。委托人有义务保证本人对委托拍卖的物品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保证其符合有关的质量要求。暇疵担保责任的具体内容由出卖人与拍卖人在合同中协商约定。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家怕的就是买到“凶宅”。那么何为“凶宅”?一般指住宅内发生过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恶性案件的房屋。人们普遍认为这类房屋是不吉利的,居住在这种环境中会对自己的心理造成影响。

也是因为如此,很多卖房者不愿意主动将房屋的情况告知买方,这就需要购房者在买二手房时学会自己判断,否则交易完成之后想要解除合同需要耗费巨大的精力和财力。

简单来讲,购房者在看房前、看房中、看房后有10个技巧来判断房屋是否为“凶宅”。

一、看房前

1、查看售价:如果目标房源与同小区的其他房源价格有较大的出入,远低于市场价,那么购房者要了解具体原因。可能存在的情况不仅仅是房主急需用钱,还可能是房屋质量或其他方面有问题。

2、通过新闻检索:通过网络查询是否有该小区的新闻报道,如果房源内出现非正常死亡恶性案件多数会有媒体报道,购房者可查询蛛丝马迹。

3、询问中介公司:很多中介公司都有所谓的“凶宅数据库”,购房者可以加以咨询。

二、看房中

1、看陈设:如果房屋内有宗教祭奠陈列,购房者一定要打听清楚业主的工作情况,是单纯的信奉某种宗教还是有别的原因。

2、看装饰:看房屋内是否有类似符咒之类的装饰,一般这些情况都反映了房子在此前出现过问题或房主比较封建迷信,对此方面比较忌讳的购房者要慎重购买。

3、看落灰:购房者还要观察房屋的灰尘情况,如果房屋很久没有人居住,购房者要询问卖方原因,谨慎而行。

4、看房龄:对于房龄较长或者转手多次的二手房,因为前任房主或居住者较多,购房者需要多加留意。

5、走访小区:购房者可以通过居委会、物业公司和隔壁左右的邻居进行打听,看房子是否为“凶宅”。

三、看房后

1、如果看房之后,购房者对房屋仍有所疑虑,购房者还可以到派出所进行咨询,但需要注意的是派出所没有义务公开这些信息。

2、由于“凶宅”不属于物理瑕疵,在合同中没有强制披露的要求。因此购房者可以要求将房屋是否为“凶宅”列入房主披露的项目。如果购房者入住之后发现房屋存在这样的问题,可以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撤销合同、退房或赔偿损失。

由于“凶宅”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概念,因此法院在判决时更多的是以“公序良俗”等原则来给出公正合理判决。对于购房者来说,提前做好准确的判断才是预防买到“凶宅”的关键,同样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