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二手房交易税费一览表_2020年中山二手房交易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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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税(缴款人为承受方、即买方)
契税是指房屋所有权发生转变时,按房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一次性税收。它是对房地产权变动征收的一种专门税种。
应缴税额 =计税价格×1%(首次置业且面积小于90平方米)
计税价格×1.5%(首次面积超90平方米针对个人住宅、排屋)
计税价格×3%(非首次置业)
计税价格×3%(针对非住宅、单位住宅、单位非住宅、别墅)
2.营业税(缴款人为出让方、即卖方)
应缴税额 = [计税价格-(房产原值)原成交价]×5.7%
免征(房产证已满五年)
开征时间:2000年9月1日
适用的对象和范围:
1、个人出售、购买且居住不到五年的普通住宅(继承、分析、拆迁不属于出售类,均不征收)。
2、单位住宅、非住宅均要征收。
3.个税(缴款人为出让方、即卖方)
应缴税额 =计税价格×1%(房产证未满5年或业主名下还有其他物业)
免征(房产证已满5年且业主名下无其他物业)
4.交易服务费:该房产建筑面积每平方3元。
5.登记费:50元,每增加一名买家加10元(如买方为2人,则要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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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中山二手房买卖个税要降了!
刚刚,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公告,中山市即将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
从2021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以下附公告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本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以下附公告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本《公告》,明确了调整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三、主要内容
《公告》对我市调整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三)明确《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四、实施时间
《公告》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满2年二手房,过户免除5.55%营业税,
再看卖家是否家庭唯一住房,是的话,再次免除1%个税。
缴纳评估费千分之六。
契税,首套房买入90平下是1%,
印花税万分之五,
手续费几百元。
以上税费,依据住房评估价计算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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