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合同不公平怎么处理_二手房显失公平
1.3.15教你应对真房源和卖方签约后反悔涨价
2.二手房买卖产生纠纷,中介费怎么处理?
处理 房地产买卖 纠纷的基本方法是: 一、审查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这是正确处理房地产买卖纠纷的前提条件,其内容包括:卖方是否有权出卖,买方是否有权购买。例如:出卖人是不是该房地产的权利人,出卖的房地产是个人所有还是几人共有或共同共有,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卖。如果出卖人不是该房地产的权利人,就要查明出卖人对所卖房地产是否有法定的或委托的处分权。如果经过审查,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则可以认为卖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对于房地产的购买人,则要审查他们是否有购买权,是否是合格的当事人等。 二、审查买卖双方的意愿表示是否真实 在买卖合同中能否表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是能否产生买卖纠纷的重要原因,在处理中要认真审查一方对他方是否有欺诈、隐瞒、胁迫,或乘人之危而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进行房地产的出卖或购买行为;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是否有重大误解等。 三、审查房地产买卖 合同的形式 要件是否具备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看房地产买卖是否取了书面合同的形式,主要条款是否齐备;二是看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人民的有关规章的规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了产权转移登记。对城市私有房屋的买卖应区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生效前后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四、审查房地产买卖活动是否有 违反法律规定 的行为 如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以房屋买卖的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否维护了同等条件下的 优先购买权 ;出卖享受或单位补贴、优惠购建房屋的是否已满禁卖期限;是否侵犯了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
3.15教你应对真房源和卖方签约后反悔涨价
二手房 一直都是现在很多经济能力不够的家庭的 买房 首选,但是由于越来越多的人青睐于二手房而使得在此领域发生的纠纷越发频繁,这也使得法律必须将自身的规定进行细化后适用在所有的 二手房买卖 过程中。那么,二手房买卖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手房买卖法律依据是什么? 房屋买卖有哪些必须知道的法律 法规 : 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 的效力 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 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 商品房 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 合同无效 的,不予支持。 二、预约 合同的效力 和履行 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 购房 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 ,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 买卖合同 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于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为套取 银行 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 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争议,经审查其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等其他法律行为的,应根据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理。 五、购房指标 转让合同 的效力 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 拆迁 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除外。 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前款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 物权法 》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 房屋过户 登记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 解除合同 ,经释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 诉讼 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房屋买卖 合同解除 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 违约责任 。前款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善意”的判断时点以买受人申请过户登记时为准。 七、房屋共有权利人的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 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对出卖人(登记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或无权 代理 进行审查,并释明买受人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买受人不申请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以出卖人构成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参加诉讼。 经审查夫妻另一方追认出卖人的处分行为或有 证据 证明其以自己的行为同意履行的,构成对房屋过户登记 债务 的加入,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项或《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的,该买卖合同对夫妻另一方具有约束力,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八、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冒用 房屋所有权 人名义(如伪造所有权人 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权人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可以参照《 合同法 》第48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构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除外。买受人信赖出卖人享有代理权法律外观的形成系不可归因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不构成前款规定的表见代理。 九、连环买卖中的合同效力 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 借名买房 的认定和处理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 北京 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借名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经审查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 购房合同 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的,可以参照前述指导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房屋腾退纠纷中,被告方以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为抗辩的,法院应当释明其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坚持不反诉的,应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 十一、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处理 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诉讼请求中没有具体履行内容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履行内容,如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等,并告知仅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履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风险;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判决,并告知当事人在履行中发生新的争议可就具体履行内容另行起诉。 十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处理 买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经审查房屋已经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符合法定强制付条件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卖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 买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备法定或约定交付条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 逾期交房 违约金 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善房屋交付条件,并主张因房屋交付条件不具备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出卖人“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实际逾期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应当依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屋逾期尚未实际交付,买受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出卖人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信。 十三、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的处理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法定的强制付条件和质量标准,买受人以房屋质量存在表面瑕疵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房屋在交付时存在功能性质量瑕疵以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除外。买受人接收房屋不影响出卖人对房屋的质量瑕疵承担保修义务。 十四、因“出卖人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认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出卖人未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将房屋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并通知买受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但出卖人有证据证明逾期系因买受人未缴纳所需相关税费或提供相关证明等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出卖人代为的,出卖人仍负有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即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届满的三十日前,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并将协助所需的必要证明材料备齐提交房屋登记机关,且依合同约定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买受人可以自行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出卖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 因行政部门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以根据其影响程度减轻或免除出卖人的逾期违约责任。 十五、对待给付义务的同时履行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或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经审查合同约定买受人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先于或与出卖人的交房、过户义务同时履行,且买受人同意依约支付剩余购房款但出卖人拒绝受领的,法院应当向出卖人释明可以反诉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经释明出卖人坚持不反诉,仅以买受人未支付剩余购房款作为拒绝履行抗辩的,法院应当依据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出卖人在买受人依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时,交付房屋、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十六、一房数卖中买受人的权利顺位 一房数卖中的数个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当依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部分第(二)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3条的规定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在房屋查封期间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对抗在先查封房屋的买受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或房屋网签手续买受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 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案件中,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对房屋取保全措施,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在查封房屋处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十七、第三人过户登记请求权的行使 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该第三人有权直接要求出卖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买受人也可以要求出卖人向其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但第三人拒绝受领的除外。 十八、出卖人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 出卖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死亡,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的 继承人 在 继承 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 合同债务 ,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依据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出卖人的继承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十九、房屋涨价损失与一倍赔偿的并用 出卖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的违约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买受人要求同时赔偿房屋涨价损失和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损失的,可予以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有证据证明两项赔偿数额相加过分高于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的,可以酌情降低赔偿总额。 二十、同时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处理 出卖人存在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交房和逾期的违约行为,买受人同时主张上述两项违约金的,可予以支持。出卖人主张两项违约金相加数额过高的,法院可以综合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出卖人的过错程度、是否使用格式条款等因素,对于违约行为重复期间的违约金,择一高标准予以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取得初始登记和逾期办理过户登记应当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同时主张两项违约金的,依前款原则处理。 二十一、逾期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 出卖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经审查买受人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买受人已付购房款为基数,在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范围内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 二十二、违约金分别主张与分段主张的调整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以买受人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作为抗辩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出卖人存在多项违约行为,买受人分别提起诉讼主张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做出处理的,后诉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前后案件的具体情况、买受人的实际损失、前诉案件的赔偿数额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二)买受人就出卖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分段起诉主张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确定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前诉案件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加上买受人在后案中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其所受实际损失的,应当判决部分驳回直至全部驳回买受人的诉讼请求。 (三)买受人就出卖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先后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和解除 合同违约金 ,前诉法院已经确定出卖人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后诉法院在支持解除合同违约金时,应当扣除出卖人已经承担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数额。 二十三、违约金 诉讼时效 的认定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金为数额确定的一次性违约金的, 诉讼时效期间 从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约定违约金为按日(月)计付的继续性违约金的,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单独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的,违约金保护范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前两年。期间有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形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 诉讼时效中断 或中止的相关规定。 二十四、 民间借贷 与代理售房的处理 民间借贷关系的借款人在借款时出具委托书,授权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出售借款人的房屋,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在借款人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以借款人名义转让其房屋,借款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人与买受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或者买受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代理人实际没有代理权或滥用代理权的除外。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款扣除本金、合法利息等后剩余的款项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借款人认为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明显过低,显失公平的,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转让价格是否明显过低的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即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达不到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价格明显过低。 法院应当严格审查 授权委托书 的内容、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否符合市场交易习惯、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购房款并实地查看房屋、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二十五、民间借贷与以房抵债的处理 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不偿还借款即愿意以自己所有(或经第三人同意以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抵偿归人所有,该合同实为基础借贷债权的担保,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人可以选择行使以下权利: (1)人依原基础借贷法律关系主张偿还借款的,应予支持。 (2)人在履行 清算 义务的前提下,要求借款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房屋价值超过担保基础借贷债权(本金、合法利息等)的,人应将剩余款项返还给借款人。房屋价值以人要求借款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予以确定。 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合同约定以房抵债,性质上属于债务履行方式的变更,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借款人认为抵债价格明显过低,显失公平的,可以参照本纪要第24条第2款规定处理。 二十六、以房抵债与调解 当事人以 债务纠纷 诉至法院,在诉讼中自愿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各级法院应当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诉讼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规定,加大对可能出现的虚诉讼案件的审查力度,对抵债协议的内容一般不出具正式调解书予以确认,确实需要出具正式调解书的,应当报经所在法院主管副院长或庭长审核。 总而言之,只要是涉及到二手房买卖的问题就应当首先适用正常房屋买卖的法律,然后二手房根据其特殊性会有的法规加以制约以达到最好的秩序管理,如果大家在二手房买卖中出现纠纷建议直接 找律师 诉讼。
二手房买卖产生纠纷,中介费怎么处理?
如何辨别真房源?
由于中介公司甚多,所以当有性价比好的房源出现在市场上,通常会被多家公司知晓。
好的房源,中介公司是等不起的。因此,好房源一出现,经纪人大多会第一时间挂在网上,以吸引客户。而这个时候买房人要是不明白这层关系,就会与这套房源失之交臂。
这种高性价比的房子,可能没有虚房源看起来有诱惑力,但它却可能是市场上最实惠的房源,因为在市场上,任何一个时期都会有相对性价最好的房源,真正准备购房的人,当然希望买到此类房子。 所以,辨别房源真的唯一有效线索便是:当你浏览网站,搜索某个楼盘某一个户型时,发现突然有很多不同的经纪人都挂出同一个价格的房子,这个房源楼层相当,价格也上下不远,那么几乎可以判断,这个房子是真实的,也是所有中介公司急推的一套房子。 另外还有一些特征是:真实并急售的房源,业务员在房源信息上描述相对会比较详尽,提供也会比较完善,看房方便等。
当在网上做过这些比较以后,买家可以马上联系中介了,这套房子如果还在,中介会急迫地要求你看房,如果已经不在,他们也会遗憾的告诉你,这套房子已经成交了。 一个有经验的购房者,从业务员说话的语气大致可以判断事情的真:当客户所问的信息是真实的,他们说话非常诚恳,并且几乎都会要求客户尽快去看房子,声音里充满了急促。当客户咨询的信息是虚的,这时候他们的回答会显得漫不经心,说话犹犹豫豫,就是所谓的言不对心,因为他们在思考如何应对客人的问题。最后他们通常会说,我再打电话跟房东核实核实,这房子还在没有?不然我再帮你找找其他类似的房源。因为没有客户咨询的那套房源,他们的做法是把你的注意力引向其他房源,并顺便了解到客户的需求和购房目的。
借此3.15消费者权益日,也特意给大家推荐由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部分城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消保委)编印的《不该忽略的购房知识》公益读本,为大家传播商品房产品消费知识,引导科学合理消费,解决大家购房过程中的一些常见问题。
接下来,我们说说签约反悔这事。近期,很多房屋买卖纠纷因为房价上涨过快而被人关注,本文分析近期卖方毁约案例分析,告诉您哪些情况合同可以视为无效,买房卖房要当心。
调查显示,2016年,深圳新房成交约4万套,但二手房成交超过10.5万套,买二手房成为深圳人的一大趋势。其中,48.3%和37.4%的受访者遇到中介吃差价和房主隐瞒房屋实际情况。其中更有一部分人因为卖方反悔还惹上官司!
案例:
王女士将丰台区的一套房屋以150万元的价格卖给丈夫哥哥,后因房价太低提出诉讼,想要收回房屋。一审败诉,仍坚持上诉。
房屋买卖详情:
王女士夫妇居住美国,两人在丰台有一套66㎡的房子。在2012年12月份,王女士丈夫的亲哥哥提出用150万元购买这套房子,双方于2013年7月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产买卖过户(目前仍有40万元房款未支付)。但王女士回国后才知道这套房屋在市场上的价值至少要250万元。王女士觉得“在美国生活十年多,缺乏对北京房地产交易价格判断的经验。被告利用我们这点以及对亲属关系的信任,让我们对其提出的房屋价格信以为真,产生重大误解,造成双方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于是提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
王女士有理,想退房:
邮件可以证明当初定价的时候,对方提及卖给别人房价会高点儿,但是丈夫认为对方因为有亲情关系,实际价格也就多个三五万。事实上,当时市场价高于定价几十万,如果自己知道是不会签署合同的。另外,邮件只是丈夫个人的意思,不能代表他,而且在房屋过户之后,王先生也同意协商退房。如果认定邮件有效,那么双方的退房协议也应该有效。
王先生有理只想补款要房:
当初通过邮件及电话已达成一致,双方约定的房屋价格与2012年12月的市场价格接近。原告夫妇虽然人在美国,但对网络信息的掌控能力强,也经常与家人通电话,他们很清楚北京的房价,因此不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情况。原告回国后,找了很多理由要把房子过户回去,但合同已签订并已履行。此外,他与原告有亲属关系,房屋总价低于市场价三分之一也很正常。
解约诉讼结果:合同有效
法院认为,买卖双方的交易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合同应该有效。买卖双方定价过程有电子邮箱为证,系为协商确定,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力。原告以价款过低,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不予支持。目前,王女士正在上诉,要求改判。
哪些情况下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3、以欺诈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合同;
哪些情况下买房可以退房?
法律允许买方退房的常见情形有:
1、卖方一房二卖,买方可以退房。
2、开发商擅自将已售房产抵押。
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4、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5、房屋误差面积过大。
6、延迟交房。
7、房屋不能办理所有权登记。
8、不能办理购房。
9、变更房屋规划设计(适用于商品房)。
(部分案例来源:北京晨报)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3-1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点击领取看房红包,百元现金直接领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对中介费作如下规定:
1、通过中介进行二手房屋交易的,即便房屋最终未成交,交易一方或双方依照合同仍可能需要支付约定的中介服务费用。但同样情况下,即使在买受人签署佣金确认书,在交易未成就的情况下,法院亦可能会从“等价有偿”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出发,酌定中介机构应收取的劳动报酬。
2、约定以过户作为居间费用支付条件的,在过户手续已办理情况下,交易一方或双方主张以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办理过户过程中的行为瑕疵要求退还中介费的,法院不会支持。
3、二手房交易因买受人一方不符合条款而未成就,后以房产中介工作人员承诺“能,能代为出具有单位、有收入的证明”为由,拒付居间服务费的,如无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4、就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进行交易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买受人以之作为房产中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而拒付中介费的,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
5、房产中介收取委托人“购房定金”后,不能就该房屋交易达成居间促成的,可能需承担向委托人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故,对存在中介方的二手房买卖,定金交纳应有明确的接收主体,同时须有相对方或义务方明确承诺遵守定金罚则,且承诺对象直接针对的是定金交付者。实践中,中介以“代管定金”形式进行居间中保的交易形式,作为一种促成交易的安排,法院在审判中通常会予以尊重和确认。
6、一方利用对售房政策的了解,比如是否交纳营业税问题上故意做出虚意思表示,导致另一方有理由相信,从而影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价款确定,会被认定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导致二手房买卖合同被撤销。
7、中介参与的三方协议,如因附加于中介方的义务未履行,实践中如中介方承诺垫资代卖方还清从银行取出抵押房产本,最终又未践诺,导致买方或卖方违约,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中介方责任属第三方责任,买方或卖方应单独向对方先承担违约责任。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